產品
所有企業(yè)所有者,品牌所有者,制造商,服務提供商都運行網站,以各種品牌展示其產品和服務。在這個數字時代,網站已成為建立和擴展業(yè)務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這些網站提供有關公司,其業(yè)務模式,其產品和/或服務范圍的洞察力,并幫助客戶識別,比較和選擇最佳的產品或服務。消費者使用Bing,Google,Yahoo等搜索引擎獲取信息并訪問網站。每個搜索引擎都有自己復雜的算法來組織與搜索到的關鍵字相對應的相關信息。在搜索引擎中輸入的關鍵字使他們能夠對網站進行分類并允許用戶快速查找網頁。1很大比例的用戶僅檢查搜索引擎顯示的初始搜索結果,這就是公司投資于嘗試獲得搜索結果的原因。他們在最初搜索中的網站。搜索引擎整站營銷是指對網站進行改進以增強搜索結果的過程。在網站的不同部分上進行細微修改的組合可以帶來增強的用戶體驗和改進的搜索結果。這些變化可以通過多種方法來實現(xiàn),例如鏈接建立,通過包含頻繁搜索的單詞和短語來管理網站內容,向網站的“元數據” 2添加某些關鍵字等。
因此,搜索引擎整站營銷和萬詞霸屏是許多公司用來增加其網站流量的營銷工具。通過在標題標簽中使用隱藏的html代碼,可以簡單地將注冊商標插入網站的正文中。為了獲得這樣的結果,公司經常使用競爭對手的商標名稱作為搜索引擎整站營銷,以獲取潛在客戶的最高可見度。因此,即使對整站營銷稍加修改,公司也可以在搜索結果中獲得更高的排名。
目前,印度沒有任何單獨的法律來規(guī)范元標記和搜索引擎的使用和濫用。法院在裁定此類糾紛時,通常會考慮《競爭法》 4,《民事訴訟法》 5等之外的《商標法》 3的規(guī)定。
1999年《商標法》第29條涉及注冊商標的侵權,第29條第(8)款特別指出“該商標的任何廣告均侵害了注冊商標,如果該廣告利用了以下不正當利益:并且違反了工業(yè)或商業(yè)事務中的誠實做法?!?/p>
在Cosim Info Pvt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中。 Ltd v。Google India Pvt。 Ltd.6,馬德拉斯高等法院裁定,如果通過其AdWords服務競標唯一商標,則Google將會涉嫌共同侵權。
如果是人物互動(I)列兵。 Ltd.訴Gaurav Jerry&Ors。案,孟買高等法院定義了元標記,并討論了使用元標記來侵犯商標的行為。法院裁定:“被告人的shaadihishaadi.com正在利用原告人shaadi.com的聲譽,而被告顯然已經劫持了原告站點上的互聯(lián)網流量,構成了網上盜版。” 7法院批準了單方禁令并且要求每當商標被濫用和包含在元標記中時,都必須根據該法第29條確定侵犯商標權,同樣,舉證責任由商標所有人承擔,以顯示混淆的可能性。
印度司法機構還討論了萬維網上的事項的管轄權,并認為與互聯(lián)網相關的事項具有全球管轄權,并且可能不限于被告居住地的領土管轄權。 8
最近,德里高等法院斥責在線保險公司“ PolicyBazaar”(原告),針對“ ACKO”(被告)將其商標“ policybazaar”用作通過Google的AdWord /關鍵字廣告的禁令。原告有責任隱瞞自己使用被告的注冊商標“ ACKO”作為關鍵字的信息。法院以原告本人將近一年的時間競標被告的商標“ ACKO”,以不公平的方式對原告處以罰款。
結論
搜索引擎整站營銷和萬詞霸屏與公司的在線成功直接相關,因此,公司網站上產生的訪問量增加了網站對潛在消費者的可見度。但是,不正當和非法使用注冊商標作為關鍵字,元標記,名稱和短語會構成商標侵權,并給商標所有者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迫切需要了解和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網絡空間問題。盡管只有少數案件由印度法院裁定,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爭議在不久的將來將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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